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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到“水货”手机如何处理?
2010年08月10日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13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一消费者邹某的投诉,其于2007年9月16日向某某手机店购买一部三星E258-(858977)手机一部。2008年3月份开始出现白屏,经多次维修后仍未解决问题,其中在第二次维修时经销商还收取维修费45元。
       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该局立即通知经销商接受调查询问,最终查明:该经销商在销售该部手机时,已经向购买人声明该部手机系“水货”,单价比“行货”低700元,并且声明保修期只有一个月。经销商声称,这是“水货”手机的通行作法、行规。
[初步讨论意见]
       在处理该投诉时,该局形成了几个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经销商销售“水货”手机系违法行为,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退还手机款或换质量合格的手机。第二种意见认为:买卖系民事主体意思高度自治的行为,双方达成合意,只要对买卖的条件表示无异议,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投诉方应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手机在保修期外出现故障,依法不受保护。第三种意见认为:投诉方的手机质量已经过了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其权益已不受法律保护,经销商非法销售“水货”手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在本投诉案中,要理清双方的是非对错,责任承担,关键是对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依法进行认定。买卖合同关系纯属民事法律关系,以双方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双方对买卖标的、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条件达成合意,买卖合同既告成立并生效。本案买卖行为中,买卖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卖方明确表示该手机系“水货”机,价格比“行货”机便宜700元,保修期只有一个月,买方接受了卖方的条件;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至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质量瑕疵担保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才适用法定要求。卖方表示出卖物是“水货”手机,就已表明该标的物是带有瑕疵的,无法获得“行货”手机所享有的“三包”服务,只能由经销商承担一个月的保修期,相应的价格也降低了700元。而购买人仍然予以购买,表示其对此条件并无异议。因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因为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被免除了。同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22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倘若出卖人在销售时未予声明,并且以“行货”进行销售,可以依据有关消费欺诈的规定,要求双倍返还价款。
综上所述,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投诉方(该消费者)手机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在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外出现的,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但基于化解消费纠纷、排解双方矛盾出发,在我局工作的协调、劝说下,销售方同意为消费者再提供一次免费维修服务。投诉方也接受。该投诉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出于我局拓展案源的角度出发,那么,对于销售方(被投诉人)出卖“水货”手机的行为,是否可以处理呢?对此,我们也作进一步的分析。“水货”手机就是通过不正当渠道进入市场的商品,未进行3C认证,质监部门应该依法可以依据销售无3C人证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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